济南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的4大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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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的4大理由

作者:山东隆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12-30 08:25:53

商标注册因为被认为近似被商标局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提起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的时候一般需要恰当的复审理由,如果理由不充分,商标驳回复审将会失败。济南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的4大理由:

(1)依据审查标准相一致的原则,结合本案,各引证商标均含有近似的构成要素,且在核定使用的类似群组上都有交叉,但最终相继被核准注册,由此可见,商标中含有近似的因素并不是被驳回的决定性理由。因此,商标具备自身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即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2)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与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广泛使用,已同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具备了商标应有的区分性。

(3)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绘图方式、整体外观、显著部分、呼叫、含义等方面有明显的区分,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其中,构成要素、绘图方式、整体外观、显著部分、呼叫、含义等方面的具体区别,可以通过详细的展开说明来进行证明,增强说服力。

(4)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的崭新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的核准注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注册人在营业执照注销前后,如何办理商标移转?是社会公众关心的一个热点问题,也是商标审查过程中的一个难点问题。问其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来看,商标权主体又叫商标权人,是指依法享有商标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商标权的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商标权的原始主体是指商标注册人,继受主体是指依法通过注册商标的转让或者移转取得商标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其次,法人的营业执照注销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法人或代理)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注销登记是指登记机关依法对因解散、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被责令关闭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企业,收缴营业执照、公章等,撤销其注册号,取消其法人资格的行政行为。

第二,由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简易注销与一般注销都有。因此,具体案件审查中还要看注销适用的是简易注销程序还是一般注销程序。简易注销流程:

1.是支持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公示出资人承诺书。

2.是简易注销登记时企业不再提交《备案通知书》。报纸样张等材料。

3.是大幅缩短注销公告时间,将注销公告时间由原来的45天缩短至20天。

4.是扩大简易注销适用范围将未开展经营活动、无债权债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各类企业分支机构也纳入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5.是对提出简易注销且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者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取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企业,税务部门直接将清税免办信息反馈到一窗通系统,企业无需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手续。

一般注销流程:

1、在公司清算期间即可登报公示,需要在当地工商局认可的报纸进行登报,内资企业只需登报一次,外资企业需要登报3次。最好选择日报进行公示,至少需要公示45天。

2、社保局会核查公司是否存在欠缴情况。通过后领取《社保注销通知单》。

3、自公司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公司需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税务注销,先注销国税,再注销地税。

4、登报公示45天后,可以去公司登记的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备案,注销公司营业执照。通过后领取工商局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5、到公司开户行注销公司的开户许可证和银行基本户等其他账户。

6、到公司印章登记的公安机关注销掉公司印章的法律效应。商标局在具体审查过程中,主要依据的是《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或法律文书的证明力进行书面审查。

在商标移转申请中,接受移转的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有义务提供相关证据以充分证明自己有权利继受该商标权。注册人在营业执照注销前后,大家可以根据以上来办理商标转移。

当你的商标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侵权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进行商标行政诉讼。商标行政诉讼需要走的程序是什么呢?首先就是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当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天内立案或者不予受理。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日起五天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到被告手里。被告应该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十日内向人民法院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有关材料,比提出答辩。被告如果不提出答辩状,不会影响到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在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为的执行,但下述情况除外:被告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公众利益的,可以裁定停止执行;法律法规要求停止执行的。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作出下列裁决: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符合程序的,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有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行为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且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不履行或则拖延法定责任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不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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