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商标注册必备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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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商标注册必备要点

作者:山东隆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1-01 08:45:28

商标注册公司分享济南商标注册必备要点具体有以下几点:

(一)具备商标的法定构成要点 商标的法定构成要点是指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或者注册的标志。在一些国家 ,无法通过视觉感知的“气味”、“音响”、“声音”等也能够作为商标使用和商标注册,如微软的视窗开机乐曲。由于我国现行商标法并没有对这些加以规定,目前我国保护的是以具有可视性的标志构成的商标,即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及上述要点的组合。对不具有可视性的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

(二)具备显着性 商标的显着性,又称可识别性或者显着特征 ,是指商标使用于商品或其包装以及服务上时产生的 、引起消费者注意并凭此与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的效果。商标注册之时,必须要确定好显着性。一般认为,商标主要作用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的出处或者来源 ,表示使用同一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同样的质量。商标没有显着性,就无法产生这些作用,就没有存在价值。所以商标需为具有显着性特征的标志才能获得注册。

商标的显着特征根据其产生方式分为两类:

一,商标固有的显着特征;

二,商标通过使用而获得的显着特征。商标固有的显着特征是指商标的构成要点本身使它与其他任何标志存在区别,不至于混淆。商标通过使用而获得的显着特征是指商标本身的构成要点不具有显着特征,但通过长期使用和凭借商品质量的优异而成为公众熟悉的商标后,能使人看见该商标就知道有关商品源于某一生产经营者 ,从而具有区别商品出处的功能,产生显着性。

商标本身是否具显着性,这是确保商标注册能被快速审核通过的必备条件之一。企业若想在短时间内落实商标注册工作,这个前期工作要做好。与此同时,选择一家专业化较强的机构做代理商,不失为一条好的途径。

在现实社会经济中,“商标”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注册后取得的受法律保护的品牌或部分品牌,注册人享有专有权。然而,虽然有些商标已经注册,但它们从未使用或停止使用已连续超过三年。巧合的是,其他企业也有获得商标的需求,可以通过商标转让来实现。那么,对于“商标转让”,我们需要了解哪些具体问题呢?一般来说,这些问题主要包括:一般来说,商标转让的情况大致如下:

(1) 如果公司不再经营,需要转让其商标;

(2) 公司商标暂时闲置,不需要使用的,可以转让、兑现;

(3) 因企业合并、兼并、重组而转让商标的;应当指出的是,商标的转让伴随着手头近似商标的转让。此外,已经申请注册但尚未核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申请转让。一般来说,商标转让按以下步骤进行:

(1)买卖双方签订商标转让合同协议;

(2)商标持有人进行商标公证(一般在3-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取得商标声明公证;

(3) 将准备好的材料和公证书交商标局,然后支付转让费一般1000元;

(4)商标局在1-2个月内出具中标通知书,并开始相关审查;

(5) 商标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8个月内发布公告,并向双方签发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书。商标转让所需材料分为两部分:

(1) 商标公证阶段。本阶段所需资料包括:转让双方及受让方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意转让或者受让商标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原件;转让人注册商标证书、商标权属证书、商标式样的原件、复印件转让商标应当提供多方商标书面同意书等所需材料。

(2) 商标转让阶段。本环节提交的材料包括:商标/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书(双方签字盖章);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或合同;转让方与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注册商标证书;公证处的商标声明公证书和商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以上是对商标转让应理解的相关事项的说明。企业在寻求商标转让前,必须对上述事项有具体的了解,以确保促进商标转让的高效专业运作!

如果将注册商标申请权范围界定过宽,必然影响到第三人对相同商标资源的使用。商标如同人的姓名,人难免重名,未注册的商标也难免出现相同的情况。如果对注册商标申请权作宽泛保护,则必然要求即使未注册的商标也不能相同或相似,这显然难以做到。身处不同地方的商标使用人难免发生使用相同商标的情形。如果将注册商标申请范围界定过窄,又不能保护注册商标申请权人的利益。所以,在平衡商标注册申请人与其他商标使用人的利益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

⒈商标是否使用基于前面的法理分析,商标注册申请权产生的基础是因使用而产生的商誉,所以,对未使用的商标,其上不可能存在商誉,商标创造人不能主张商标注册申请权。

2.商标注册成功后的使用是否导致混淆一个企业之所以选择并使用某个商标,就是为了在市场上将其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8]如果其他使用人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权人的未注册商标是否会导致消费混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从保护消费者角度,该行为理应被禁止。

3.第三人主观是否知道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商标注册制度的一大优势在于,它可以使已注册的商标产生公示效果。需要选定使用商标的经营者,可以通过查询系统确定自己欲以使用的商标,在同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是否已被他人注册。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经营者必须选定其他商标,反之,则可以使用和注册。

而这种查询的成本相当便宜,是合理成本。但商标注册还未成功拿证前,不能产生公示效果,处于不同地域的商标使用人无法通过合理成本获取商标的使用情况,难免出现在同种或类似商标或服务上使用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情形,故必然出现善意使用人。

基于利益平衡的原理,善意使用人不应当被法律所禁止。而第三人主观是否知道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是判断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还是恶意的标准之一。在明知他人已经使用该商标的情况下,选择注册该商标,在很大程度上会被认定是恶意的,反之则被认定为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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