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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商标注册成功后值得注意的地方

作者:山东隆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3-21 08:45:29

济南商标注册成功不容易,且花费的时间还特别漫长,所以一旦商标注册成功后,商标所有人都需要好好的维护自己的商标,千万别以为我的商标都已经注册成功了,就觉得受到保护了,就万事大吉了,如果稍不注意,到手的商标就会成为别人的了。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那么商标注册成功后,有哪些主要注意的地方呢?下面小编为大家讲解讲解。

1、商标到期,却迟迟都没有续展,那么这个商标就再也不属于你了。注册成功的商标是有期限的,一般商标的期限是10年,到了这个期限商标所有人必须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商标续展。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限期限为10年,10年后如果还需要继续使用此商标,那么必须在10年期满1前一年,也就是前12个月内,要申请商标续展注册,如果在这期满前的一年内,没有申请续展的,商标局还会有6个月的宽展期,在这6个月内仍旧没有申请续展的,此商标的寿命也就到此结束,并被商标局注销掉,就可以被人重新注册此商标,就成为了别人的商标了!从此以后,这商标就再也不再属于你了!

2、商标太过火爆,被沦为了通用名称,也可能使此商标走向死亡。商标能火爆起来,相信这是大家求之不得的事情,然而,如果商标太过火爆,也会使之引火烧身。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为何希望商报能火,但太火又有危险?其实也并不是说太火就会有危险,这主要也是商标所有人如果在商标名声火爆的时候,没有注重保护和商标管理,使得商标被频繁的用在了描述某些产品上,此时的商标就会失去了商标所具有的显著性,然而就会被沦为了通用名称,而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如果商标被沦为通用名称,那么此商标就可以被任何人,任何公司单位等向商标局申请撤销,那么次商标就走向死亡了!

3、注册成功的商标,连续三年都不使用,这会使商标走向死亡的概率达到90%。如果辛辛苦苦注册好的商标,或因某些原因,连续了三年都没有使用,那么这个商标很可能就会被商标局撤销。商标为何三年没使用就会被撤销呢?由于我国的《商标法》有规定,注册商标,如果没有什么不正当的理由,连续三年都没有使用的,任何人或是任何公司单位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此商标。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这也就是我们常常说所的商标撤三。商标一旦被撤三成功,那么就再没有这个商标的专有权。不过也可以向商标局申诉,但是申诉必须要有证据;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证明此商标有被使用过,或者因为公司破产清算的正当理由或是因为政府政策限制等等这些正当的理由才导致没有使用,才能进行申诉,否则就定被撤三;让你彻底失去这个商标。

4、如果公司注册信息改变,然而商标却没有变更的,那么这也是使商标走向灭亡的原因。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假如公司的地址变更了,或是公司名称变更等等公司变更的情况,然而却没有把商标也随之变更,那么也会使此商标走向死亡。《商标法》规定中,如果商标注册人在公司名称,公司地址等发生公司变更的事项,商标没有变更,则商标局就会把商标撤销掉。因此,商标注册人应在公司发生变更的时候,也别忘了商标也需要变更。

5、恶意抢注的商标,死亡率也高达50%商标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假如不管不顾,恶意抢注别人的商标,那么仍旧逃不掉商标无效的后果,由于《商标法》规定,如果恶意抢注别商标,模仿驰名商标等违规行为,则会被商标在先权利人请求商标评委员宣告商标无效。因此商标权利也必须要遵守。

最近好几个朋友收到商标局的警告通知,因为公司地址变更了,而变更之前注册的商标,没有随着公司地址变更而变更,商标局已下了商标预警通知书!他一头雾水,搞不懂什么状况。我司觉得这个事,必须得给大家科普下,以免商标被撤销还不知道,那就亏大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商标局核准的,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在这个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企业的发展和机遇都在不断涌现。按照法律规定,涉及到企业登记事项的变更,必须依法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才能依法经营。

以公司名称变更为例,涉及到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统计登记证等所有含有公司名称的证照都需要变更,其中自然也包括商标注册证。由于商标注册证在取得后往往会被企业束之高阁,因此其变更事宜也经常会被企业经营者忽略。

2016年2月11日,美国科学家宣布“听到了”引力波,这是在爱因斯坦提出引力波的预言百年之后,人类首次直接探测到引力波的存在。引力波的发现,使人们多了一个除了观测光之外,能更好地探究宇宙本源的角度。那么以此类比,除了人眼可见的技术方案外,能不能实施可闻的“声音专利”,通过“喜闻乐见”来更好地拓展和补充专利技术方案的实施角度呢?

在保护知识产权的三大支柱中,著作权和商标权已经对声音进行了保护,对声音实施保护是知识产权发展的趋势。例如,在著作权方面,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声音商标是非传统商标的一种,它经历了从无到有的一个过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第十五条对声音商标保护作了“破冰”性的解释,2013年新修改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对声音商标申请注册的具体要求作了规定。2016年2月,“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成为中国初审公告拟核准注册的首个声音商标。

专利作为知识产权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有关声音的专利申请方面自然也不甘落伍。1857年,法国人马丁维利申请了声波记振仪专利;1878年,爱迪生针对自己发明的留声机获得了专利权;1928年,德国人弗勒姆申请了磁带的专利。

尽管现代专利制度仍将专利权的保护客体主要集中在实体产品之上,但随着科技进步而不断有新生事物出现,可专利性的主体一再被补充。例如,软件专利本身并不是保护软件,而是保护以软件作为媒介的装置,并对软件进行延伸保护;商业方法专利本身并不是保护商业方法,而是保护以商业的方式为媒介的可“实体化”的客体,并对商业方法进行延伸保护。

同样,实施声音专利保护并不是用专利的方式来保护一种纯粹的声音,而是以专利的方式来保护一种以声音的形式体现的“实体化”的客体技术方案本身,即以一种“可闻”的技术现象来达到“可见”的技术效果,进而能发挥突出的实质性作用和实现显著的进步。

笔者认为,实施声音专利保护,是对方法和工艺类专利的很好补充。由于方法和工艺类专利的侵权举证一直是诉讼中的难题,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还专门规定了举证责任的倒置。如果能把“声音专利”作为侵权举证的一个有效证据,将会大大降低举证的难度。例如,冶炼钢铁专利工艺在不同的时间节点上会有不同的声音(波长),这也是一些传统工艺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关键点;在养殖类的专利中,声音驯兽一直是一种很重要的技术方案;菌群的培育和抑制方法中,各种细菌也都用特定的“声音”进行交流。在专利申请的过程中,若能配合“声音专利”备案,在遇到纠纷时,从保藏的声音库中提取出原被告双方相关的工艺波长进行对比,将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总而言之,引力波的发现不仅全面验证了爱因斯坦的“广义相对论”,给了我们探究宇宙之源的新契机;对于知识产权从业者而言,也给了我们以全新的启示:除了人肉眼可见的专利技术方案外,是否也有可能实施可闻的“声音专利”,来更好地拓展和补充技术方案的实施。在笔者看来,若能实施声音专利保护,将会是专利制度不断完善的有益尝试,这也许是专利制度不断进步以适应市场竞争需要的必然趋势。

在我们进行商标注册办理时,肯定是要选择要注册商品的类别,是根据尼斯分类表(也称商品分类表)来选择的。是国际知识产权注册指定划分的分类表。其中第二十四类商标是织物及其替代品;家庭日用纺织品;纺织品制或塑料制帘的类别第二十四类主要包括织物和家用织物覆盖物。本类别大致包括:家庭日用纺织品,例如:床罩,枕套,纺织品毛巾;纸制床单和枕套;睡袋,睡袋衬里;蚊帐。

还有一些不容易区分的类别,分别是医用电热毯(第十类)和非医用电热毯(第十一类);纸制桌布和餐巾(第十六类);石棉防火幕(第十七类),竹帘和装饰珠帘(第二十类);马毯(第十八类);某些特殊用途的纺织品和织物,例如:书籍装订用织物(第十六类),绝缘、隔热、隔音织物(第十七类),土工布(第十九类)。选完类别,起好名称,就可以准备材料提交了,提交之日起,三天左右下达电子回执但,经过一个月的形式审查期,然后是六个月的实质审查期,接着就是三个月的公告期(也称异议期)了最后就是下达证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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