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商标注册要委托代理公司办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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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商标注册要委托代理公司办理吗?

作者:山东隆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3-31 08:56:18

申请商标委托代理公司有哪些好处?注册商标代表一种法律赋予的专用权。如果您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济南商标注册手续,那么只需要跟代理机构沟通,剩下的事都由他们办理。如果打算自己办理,只能去商标局(北京)办理。

由于商标代理机构有效熟悉商标法律法规的代理人执业,他们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给您介绍商标法律知识,解决您的疑难问题,为您主张商标注册申请中的一切合法权利,使您免除了在商标确定权利的过程中的一切疑虑、延误、不便和浪费。

委托代理公司办理注册商标的好处:

1、省钱。如果专程到北京注册商标,差旅费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比起商标注册代理费往往要高得多。更重要的是,如果没有商标方面的知识,在商标查询环节可能花几千元都注不成一个商标;商标注册申请表填写后还有不少环节,一旦出错,可能导致驳回等更大损失。

2、省时。如果没有商标委托了代理公司后,从查询、填报直到公告、注册、领证等都是代理公司的事了,可节省不少时间;可以不用担心书式及填写规范问题。商标局受理商标注册申请时,对申请书式要求严格,找代理机构申请,他们会为你提供专业的书式和填写;

3、省心。商标申请看起来简单,但涉及的专业知识也很多。很多人以为,商标注册代理就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把其选定的商品或服务做到申请书件上,再把书件报到商标局。事实上这项工作不属于简单劳动,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

4、我司可以免费查询商标成功率。在商标注册申请提交之前,代理机构会为你查询商标成功率,而查询商标成功率需要较为专业的商标知识和商标近似判断经验,如果不能很好把握商标成功率的话,很有可能申请不成功。

商标被驳回,有的提出上诉,有的申请驳回复审,更重要的是申请复审。正确的方法是什么?君告诉你,不管你怎么做,你都应该首先分析商标被拒的原因!首先,我们需要看看你申请的商标是否被理由拒绝。拒绝的理由是,根据条例不允许登记:

一、《商标法》第十条涉及国家名称、军队标志、国际组织标志、红十字会标志、红新月会标志、民族歧视性欺骗标志、有害的道德行为和不良影响标志、有关县的地名等;

二、《商标法》第十一条涉及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名称、图形、型号、描述商品或者服务特性的标志以及不具有显著意义的标志;

三、《商标法》第十二条对立体商标注册的限制性规定;

四、商标法第十六条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等。违反上述规定被驳回注册申请的商标,上诉和驳回复审申请均无效。

因此,你一般不建议你浪费时间和精力去做复试。建议您直接申请新商标注册。但是,如果您选择有经验的代理公司代您注册,这种情况一般不会发生,所以您在选择代理时我们也必须谨慎。例如,平台团队帮助许多企业成功注册了自己的商标。如果不是基于上述《商标法》明确禁止的理由而驳回商标,而是基于相对理由而驳回商标,则申请商标驳回复审一般是可行的。

商标被拒的相关原因如下:

一、拒绝他人的早期注册:在进行考试时,考官首先将商标局数据库中现有的商标信息进行比较,发现同一名称和同一商标类型,根据“在先申请原则”予以驳回。《商标法》第32条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不得损害他人原有的权利,也不得使用他人使用的商标,并以不正当手段预先登记。也就是说,如果你的商标因为这个原因被驳回,除非你能提供证据证明你以前使用过它,并且有一定的影响力,否则驳回复审的成功率将非常低。

二、商标近似被拒绝:如果两个商标在字体、发音、意义、图形构成和颜色、整体结构、三维形状和颜色组合等方面相似,容易引起误解或混淆,他们通常会被认定为相似商标而被拒绝。商标局认定您与他人的商标相似,也是为了排除您有意或无意的“商标名”,保护他人成功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一般来说,商标审查没有固定的标准。商标局审查员一般根据同类商品和服务区分类表进行判断,主观因素较大。

因此,经过专业人士的诊断和分析,复查成功的概率相对较高。在申请商标注册前,会有专业的知识产权顾问帮助您进行商标查询,可以大大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三、商品名称属于通用名称,不使用描述性文字:商品名称和仅描述产品特性的文字不能注册为商标。例如:酒店、商标、啤酒等。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通用名称和描述性文字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但是,审查员对其中一些条款的判断可能会出现错误,甚至不同审查员的判断标准也不尽相同,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申请商标驳回复审是可行的。

四、该商标因缺乏显著特征而被驳回:当所申请的商标过于简单时,如使用简单的线条和普通的几何图形,审查员会认为该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易辨认,将被驳回。为了区别于他人的商标标识,一般不建议您注册这类商标。但是,如果你必须申请这种商标,然后被拒绝,你也可以帮你做一个拒绝复审:你可以证明你申请的商标已经被使用了很长时间,这与普通的商标不同,而且有意义,所以你可以拒绝它。由于商标的意义不是的,一些没有意义的商标很容易被用来识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这就使得商标具有了重要意义。

在这种情况下,驳回和复审申请的成功率非常高。驳回复审申请是商标申请人的一项权利,驳回复审成功的原因是商标局驳回商标申请,而驳回商标申请是提交给商事法官的,而两者的考核标准略有不同:

1、商标局的审查完全是根据提交的材料进行的,不考虑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提交反驳答复审查的理由涉及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务评审会认为,一般类型的商标驳回审查的成功率也较高。

2、商标局和商务评审在判断商标是否相似方面标准略有不同:商标局基本上按照评审标准对商标进行评审,而商务评审则会考虑更全面的方面,并考虑到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

3、最重要的是,商标评审的主观性很大,不同的评审者可能会得到不同的结果。基于商标评审的主观性,通过商标评审是可能的。商标的价值是无形的、巨大的。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可以选择重新注册,也可以申请驳回复审。如果本文不能让您做出决定,那么就来找一位专家为您做出最专业的诊断,并为您提供一个系统解决方案。

协定缔约方是指加入协定的国家,目前已无纯协定缔约方;议定书缔约方是指加入议定书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纯议定书缔约方是指只加入议定书而未加入协定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自2008年9月1日起,对于联盟中同属于协定缔约方和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适用议定书。商标国际注册新申请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2)外文申请书(MM2表格);(3)加盖公章或签字的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居住证明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4)委托代理人的,应附送代理委托书;(5)指定美国的,一并提交MM18表格。

商标国际注册新申请的外文表格(MM表格)如何选用?外文申请书选择MM2表格,指定美国的一并提交MM18表格。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如何选择指定缔约方?答:申请人已获得国内受理通知书或国内注册证,即可指定所有缔约方,具体根据申请人的需要进行选择。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申请人能否通过商标局办理申请?

目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还不能通过商标局办理申请。台湾地区申请人如在中国商标局有已经注册的商标或已经提交申请、并获得受理通知书的商标,可以通过商标局办理申请。是否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不是。申请人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也可直接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不同请求人针对同一专利权提出的无效请求,常在同一决定中进行认定。上述决定有时对全部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进行评述,有时仅评述某个请求人的无效理由。此类案件诉至法院后,对于各无效请求人是否均应被追加为案件的当事人,审判实践中一直争议较大。

此外,对于针对共有专利的无效案件,某一共有专利权人起诉时,其他共有专利权人是否应被追加进入诉讼,追加为第三人还是共同原告,实践中也未统一标准。为此,本文以起诉主体身份为分类依据,对专利确权案件多方当事人诉讼地位问题进行分析。专利权人起诉的情形在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的情况下,主要有如下3种情形。一是专利权人为一人,无效请求人为多人的情形。

此类情况多发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如认定某个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足以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则对于其他请求人的理由便不再进行评述。此种情况下,对被评述无效理由的请求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没有争议,但对于其他请求人诉讼地位的处理则争议较大。有观点认为,应当将其他请求人追加为第三人,理由在于:一、因专利复审委员会将针对同一专利权的无效案件合并审理,从被诉决定结果的角度来看,其他请求人已与该行政行为产生利害关系;二、因被诉决定未对其他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进行评述,故如不追加其为第三人,其将无法得知该案的进展,也无法得知涉案专利权的权利状态。笔者并不赞同上述观点。因被诉决定并未对其他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进行评述,其他请求人只是因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做法而与被诉决定产生关联。即使将其他请求人追加为第三人,该请求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无针对被诉决定实体内容发表意见的权利。进一步讲,如果专利权人、专利复审委员会及被评述无效理由的请求人均对一审判决不持异议,但其他请求人对判决不服,欲提起上诉。

从形式上看,其为案件的第三人,具有上诉的权利。但实质上,一审判决的审理范围并不包含其无效理由,其也并不具备上诉的权利基础。除此之外,如果不追加其他请求人进入诉讼,一旦被诉决定被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须依据其他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对涉案专利权进行评述并作出决定,重新作出的决定仍须向各请求人送达,各请求人即可知晓案件的进展。故此类情况下,不应追加其他请求人进入诉讼。二是专利权人为多人,无效请求人为一人的情形。此类情况多发生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共有专利权无效,部分共有专利权人不服被诉决定,起诉至法院的情形。此种情况下,对无效请求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没有争议,但对于其他专利权人诉讼地位的处理则争议较大。

实践中,或追加其他专利权人为原告,或追加其他专利权人为第三人。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他专利权人当然属于上述司法解释中的“利害关系人”,故此类情况下,应将未起诉的其他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三是专利权人和无效请求人均为多人的情形。此类情形属于上述两类情形的混合,通常发生于多个请求人就同一专利权提出无效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仅以其中某一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而涉案专利又属于共有专利的情形。对于此类情形的处理,可以依照上述结论,即对于被诉决定未评述无效理由的请求人,不追加其进入诉讼;对于未起诉的其他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

当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各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进行评述后,在同一决定中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在此种情形下,专利权人及无效请求人均可能成为原告。此类情形与“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并无实质差别。具体而言,如专利权人起诉,则被诉决定中与专利权人起诉理由相关的无效请求人应被追加为第三人,其余无效请求人不应进入诉讼。在此基础上,如涉案专利为共有专利,则应追加其他专利权人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无效请求人起诉的情形在宣告涉案专利权有效和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两种情形下,若无效请求人起诉,各请求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亦有不同。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各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进行评述后,在同一决定中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无效请求人不服被诉决定,起诉至法院,此时对专利权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没有争议,但对于其他请求人诉讼地位的处理则争议较大。

实践中,或追加其他请求人为第三人,或不追加其他请求人。此种情况与“专利权人起诉”中“专利权人为一人,无效请求人为多人的情形”类似,主张追加其他请求人或主张不追加其他请求人的理由也与前述情形基本相同,故不再赘述。因其他请求人既不能在庭审中发表意见,又无上诉的权利,故笔者仍赞成不追加其他请求人。当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时,则与“专利权人起诉”中“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并无实质差别。

具体而言,如无效请求人起诉,则应将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对其他无效请求人则不应追加。综上所述,专利确权案件中,是否追加当事人,应以其是否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实际利害关系为标准。通常情况下,如专利权人起诉,则应将被诉决定中与专利权人起诉理由相关的无效请求人追加为第三人;如无效请求人起诉,则只将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同一被诉决定虽涉及多个当事人,但如该当事人与被诉行政行为的认定依据无关,则不应将其追加进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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