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型企业要不要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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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型企业要不要注册商标?

作者:山东隆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0-09 08:28:05

济南商标注册当中不顺的话,申请可能会被驳回,第一想到的就是商标驳回复审官费是多少?想要再次提交申请,但如果你申请的商标有以下几种情况,建议改掉重新申请吧!

一、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二、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象征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各种象征相同的;

三、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四、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五、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六、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七、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另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驳回复审官费1500就可以搞定了,但是并不意味着你重新交了钱就能一定通过,商标复审是一个比较专业的事情,需要由专业商标代理人根据具体情况帮助申请人搜集证据,撰写复审理由书。

若没有这方面经验的人士去做这件事情,可能会因为证据理由不充分或者所依据的法条不对等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以上提到的问题在商标设计当中就应该避免,不然做多少次商标驳回复审都是无用功,建议找商标代理公司办理。

对由于颜色的运用搭配出的特殊图形,往往济南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就指定颜色注册。其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这种颜色搭配,会造成视觉上的近似,从而以颜色的指定,确定专用权保护的内容和范围,达到了注册的目的。但应当注意的是,有些颜色是不能受到专用权保护的。比如薄荷糖通常用绿色作底衬;草莓味食品用粉色或粉红色作底衬;商名名称,尤其是酒名称,多用烫金色彩作装饰等等。指定颜色后,在注册与使用过程中,颜色的运用会受到诸多限制,值得谨慎考虑。

专利规避设计是指为了规避专利保护范围而对现有的制度设计进行修改,重点是如何使用不同的结构来实现相同的功能,避免侵犯他人的权利。专利规避设计的好处:

1.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可以使它们更有竞争力。规避的重点是改变产品,通过二次研发避开专利雷区,开辟创新之路,形成自身的竞争优势。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能会产生新的专利。被规避产品获得专利,避免被他人申请规避,研究潜在竞争对手的规避设计策略和特点,找出趋势,检查和测试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检查和填补空白,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3.避免侵权可以避免恶意侵权。在海外企业在华设定的专利保护已经形成“专利雷区”的现状下,无论规避结果如何,规避设计都可以证明是“无意侵权”。

4.就国内外企业在资本、规模、品牌实力和科研实力上的不平衡而言,设计专利规避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合理的。

认定商标是否有显著性,应该采取整体认定的原则,即除非商标不具有任何显著性,或者商标仅仅由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级其他特点的标记或符号组成,或者仅由仅有本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符号或标记组成,均应认为商标整体上具有显著性。济南商标注册后判断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显然必须是包含了取得显著性在内的。因此,这里介绍一下判断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几个原则。

(1)以相关公众为判断主体原则。所谓“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实践中,通常将其理解为相关消费者和同业经营者。比如眼力健公司“ADVANCEDMEDICALOPTICS”商标案中,眼力健公司在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器械及部件等医用商品上注册了“ADVANCEDMEDICALOPTICS”商标。该商标的中文含义是“先进的医疗用光学器械”。对于具有一定英文水平的人来说,很容易就可以其属于通用名称,显然不具有显著性。

而如果对于英文不太熟悉的来说,则很可能认为这一商标具有显著性。因此,在判断某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时候,必须要有一个主体的标准,这个标准就是商标法上的相关公众。“ADVANCEDMEDICALOPTICS”商标来说,其直接消费者是医院的大夫以及医疗器械的采购工作人员,其英文水平一般较高,比较容易确认该商标属于缺乏显著性的标志。“相关公众”是商标法里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无论判断商标的相同、近似,还是判断商标的知名度,一般都是以相关公众作为判断主体的。

(2)整体认定原则。认定商标是否有显著性,应该采取整体认定的原则,即除非商标不具有任何显著性,或者商标仅仅由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级其他特点的标记或符号组成,或者仅由仅有本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符号或标记组成,均应认为商标整体上具有显著性。不能因为商标中包含了部分不具有显著性的因素,就认为商标整体没有显著性,比如“三一重工”、“大众汽车”,虽然含有不显著的“重工”、“汽车”,但其整体仍具有显著性。也不能因为商标全部由不具备显著性的因素构成,就轻易地否定商标显著性,因为商标是可以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的。我国《商标法》第11条第1、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千问题的意见》第5条的规定,就体现了整体认定原则。

(3)结合商标实际使用认定原则。我们知道,没有显著性的商标可以通过长时间的使用和相关公众的认知,取得显著性的。因此,即使对于看起来没有显著性的商标,也要结合其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认定。比如“小肥羊”商标,虽然其构成文字属于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原料,但其经过多年的使用,已经具有了显著性。

(4)结合商品和服务认定商标显著性原则。认定某一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不能离开商品和服务独立进行。比如我们单纯地讨论“苹果”这个文字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是毫无意义的。因为它使用在苹果这一商品上,是一个不具有显著性的通用名称;而它使用在数字产品上,就成了一个显著性较高的商品。此外,在商标法理论中还有考虑公共因素的原则,但是这一原则与公共政策联系紧密,运用这一原则判定为不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大都是可以被归类为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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