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降低商标被拒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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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降低商标被拒的风险?

作者:山东隆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12 08:31:48

获得商标的方式不超过注册商标或商标转让。然而,由于资金问题,许多初创企业将首先选择注册商标。随着商标申请的增加,越来越多商标的通过率也越来越低。我们如何降低商标被拒的风险?济南商标注册代理来介绍下如何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呢?首先,让我们分析商标被拒的主要原因。

1、审查员的主观倾向因为商标是由人审查的,商标审查员的主观倾向将决定商标是否被拒绝。但是,商标审查员仍然非常专业,一般来说,可以客观公正地审查商标。

2、商标近似新申请商标在商标所在的商品或服务分类中不能与以前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如果这两个商标在字体、发音、含义、图形的组成和颜色、整体结构、三维形状、颜色组合等方面相似,容易引起误解或混淆,一般会被认定为相似商标而拒绝。

3、商标包含通用名称根据《商标法》第11条,只有该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的标识不能作为商标。因此,u盘、酒店、洗衣机和啤酒不能用作商标注册。

4、商标缺乏独特性如果新的申请商标过于简单,如单词少、线条简单、几何图形简单,审查员将拒绝该商标注册申请,因为该商标缺乏独特性、识别性和区别性。商标拒绝的原因不超过上述四个。

只要你的商标不违反上述条件,拒绝的可能性就会降低。除了上述问题,还有以下4点值得申请人注意。

1,注册商标“傍名牌”许多人希望他们的注册商标类似于一个著名的品牌,这样他们就可以“搭便车”和“变热”然而,这种商标基本上无法通过审查,商标审查员对“近名牌”商标特别敏感,一眼就能看出来。因此,建议在命名商标时,不要“走近名牌”

2、商标的组合可以分开注册如果您将商标注册组合在一起,您可以将文本和图形注册分开。当检查一个组合商标时,商标审查员分别检查文本和图形,如果一个元素失败,该商标将被拒绝。如果将组合商标分为注册,即使其中一个元素不合格,其他商标的注册也不会受到影响。

3、杜绝商标近似根据《商标法》第30条的规定,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与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或者在同类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得到他人初步认可,商标局不予公布。

注册商标后,如果我们没有使用,如果是以下情况之一的,就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济南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随着创新和知识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知识产权的价值和保护,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品牌的象征。当消费者从众多产品中做出选择时,更多的是依靠“商标的认可和信任”来做出判断和选择。商标不仅具有商品的标识作用,而且凝聚了商标权人长期经营的商誉价值。

它是一项巨大的无形资产。拥有商标不仅可以保护企业免受侵权风险,扩大产品影响力,而且可以为企业孕育巨大的财产利益。它的价值往往是无法估量的。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如果一个企业在一开始就多花一点钱去购买一个更好的商标,那么这个商标的涨价空间就会非常大而且很快。有可能把它打造成知名品牌或知名商标!所以,随着企业的发展,商标也在一起升值!

1、济南商标注册难任何企业家都需要一个产品、一个公司和一个标志。注册商标必须有好听、有创意的好名称,或者生动、独特的图案。我们要经过商标查询、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审查、注册公告等一系列繁琐的程序。这个过程费时、费力、风险大。要过10个多月才能拿到商标注册证。

2、好商标是对企业的免费宣传为什么企业要在各种媒体上做广告?目的:为了让人们记住自己的商标!一个好品牌可以节省你近一半的营销费用。好品牌本身就是企业的免费宣传!就像在生活中,当你谈论一个品牌或商标时,你是在为他们做预期的宣传!我国实行“先申请”的商标保护原则。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的实际情况,选择45种注册方式,尽可能进行全面布局,防止商标抢注和品牌化问题;同时,在产品宣传和使用过程中,规范商标使用,保留使用证据,做到做好商标预警机制,有效避免商标侵权、撤销和无效等。最后重要提醒:商标注册应早不宜迟。如果你想注册或者还在犹豫,请赶快注册你的商标,成功的机会会更大!

商标法中的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的名称。根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果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特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这三种情况是不能作为济南商标注册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区域内为生产经营者或者消费看普遍用于称呼某一商品的名称,如“棉花”糖、“椰子”汁、“葡萄”酒等。商品的通用图形,是指某一种类商品的一般图形,如以椰子图形作为椰子汁的商标,以棉花图形作为棉花糖的商标。商品的型号,是指商品的性能、规格、大小等。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是在某一区域内为生产经营者或者消费者普遍用于称呼某一商品的文字、图形、型号。商品的名称、图形、型号一般可以由生产该商品的企业用于商品或商品的包装上,以便于消费者辨认。因此,它不能由某一个企业作为商标注册而专用,否则会影响本行业其他企业的正常业务。

另外,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或图形作为该商品的商标,也起不到区别各生产经营者的作用。因此,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不得生产经营者的作用。因此,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如果标志中除了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外,还有其他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等商标构成要素,则可以注册为商标。也就是说,虽然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不能单独作为商标,但是可以包含在商标中作为商标的一部分。

商品的通用名称并不是绝对的。某一特定商品的商标在一定条件下可能演变为该商品的通用名称。例如,因为某一特定商品非常有名,其商标可能成为同种商品的代名词,致使该商标变成商品的通用名称;又如某一产品系新产品或专利产品,在仅有该种产品的情况下,人们往往把该商品的商标作为该商品的通用名称。商标法中的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的名称。根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果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特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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