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商标转让的注意事项
驰名商标之间的驰名程度是有差别的,有些超级驰名商标可能达到了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程度。如海尔、可口可乐商标,对于这些除相关公众以外的社会公众都广泛知晓的商标,不应再要求进行繁琐的举证,应当有限度地引入司法认知,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据此,《征求意见稿》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对于在其他案件中曾被法院认定过的驰名商标,或者曾被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在对方当事人不持异议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认定,但如果法院另有证据,如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推翻该事实,仍以实际情况为准,以便于审理法院加强对于该商标驰名情况的审查等。该负责人介绍说,对于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第二审程序中才提出异议的情形,考虑此类商标构成驰名的盖然性较高的实际,《征求意见稿》规定由该济南商标注册当事人举证。
该负责人表示,考虑到商标驰名情况具有动态性,可能因时间和市场等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以及为防止当事人在驰名商标认定中串通造假,《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第四款规定,除上述情况外,驰名商标的认定不适用自认规则,对方当事人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可,并不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
构成侵犯驰名商标的注册商标法院可判决禁止使用《征求意见稿》规定构成侵犯驰名商标的注册商标,法院可判决禁止使用,该负责人解释说,对于抢注他人在先未注册或者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注册商标,给予驰名商标所有人禁止其使用的民事救济,符合商标法关于禁止使用的规定精神,符合驰名商标保护实际,也有利于加强驰名商标保护,故《征求意见稿》对此作出了规定。
对于公司的核心商标而言,尤其如此。从防御性的角度,在指定济南商标注册使用的商品时,核心商标注册需要占据的势力范围,商标注册至少可以包括六个层级:
1、商标注册第一层级应当覆盖公司的现有业务范围比如做网络游戏的公司,不能仅仅把商标注册在第9类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商品上,还要注册在第41类的“在线游戏”服务上。
2、商标注册第二层级应当囊括公司未来可能发展的业务范围这需要前瞻性地考量公司的业务发展战略规划。否则,等到公司发展出新的业务,并且希望继续沿用已有商标时,商标注册该商标在新业务涉及的商品上可能已经被人家抢先注册了。
3、商标注册第三层级可以延伸到业务上可能产生混淆的商品项目强生公司曾经指控圣芳公司的“采乐”洗发水产品与其旗下杨森的“采乐”洗剂容易引起误导,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认同强生的意见。商标注册如果当初强生在洗发水上注册了采乐商标,这场耗时极久的官司或许可以免去。当然,很多时候只有回头看时,才会意识到当初的疏忽。
4、商标注册第四层级是商标标识本身可能应用的领域这需要从商标标识本身的形象或内涵去思考:它适合用在哪些领域?对于打算从事衍生品授权的动漫或游戏行业,这种思考尤其重要。比如游戏商标“泡泡堂”,除了在服装、文具、玩具、图书等常见衍生商品上应该注册以外,用在袋泡茶叶商品、中药饮片,甚至咖啡厅、洗浴中心似乎也颇为贴切。当然,这个层级的防御最不好琢磨,可能只有当你看到别人在某些领域发掘出该商标的利用前景时,你才忽然觉得在这些商品上注册其实很不错。
5、商标注册第五层级则是不利于公司商标声誉或形象的商品在很多注标人特别偏好卫生巾、避孕套之类商品的背景下,这种考量尤其必要,商标注册以防“伊利”马桶的类似事件重出江湖。
6、商标注册最后一个层级就是所有公司不想别人碰自己商标的领域有的公司不惜重金在45个类别商品上全部商标注册,因为即使是驰名商标,也很难保证能够在所有类别拦住别人的商标注册。当然,商标注册这么大包大揽,是需要真金白银的。不是每个商标,包括核心商标,都需要这么强势的防御注册策略。商标注册我们仍然强调要量力而行,量体裁衣。尤其要注意的是,商标注册在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连续三年不使用还有被撤销的风险。
在济南商标注册中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商标法》第56条规定:“在商标注册中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条规定是确定要求赔偿的金额的主要依据。
1.“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计算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商标注册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侵权商品的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商标注册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在实践中,一些制假贩假者故意隐瞒证据,做虚假不实陈述,根本没有账册或者隐匿账册不提供,使假冒商品的利润无法査明。或者,即使查明了,假冒商品的价格极低,如果按照该价格考虑对权利人的赔偿数额很不公平。
2.“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计算方法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标注册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在实践中,由丁市场需求等原因,有时候也会出现侵权事实已经发生但被侵权人的商品销售量并没有减少,甚至还呈现上升趋势的情形。但是,侵权行为会对权利人合法商品潜在销售市场造成损害,是不争的事实。同时,被侵权人的损失还体现在侵权人使用被侵权人的注册商标的非法获利上。因此,根据查明的侵权商品销售量和正牌商品利润来计算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就成为可以选择的另一种赔偿额计算方法。
3.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通常情况下,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都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这些费用只要是合理的支出,都应当属于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应当给予权利人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以及合理的律师费都属于合理开支。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为调查、取证所支出的差旅费以及超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的律师费,不属于合理开支的范围。
理商标公证并不是强制的,但是办理商标公证这一举动是非常有必要的。由于商标对于其来说是一种无形的资源,所以其本身是非常难以直接定价的,商标能够为企业带来多少市场,能够为企业带来多少流量,都是不一定的,而这些都是影响的商标价格的因素,所以有些人会利用商标来进行炒作。在我国刚刚兴起商标转让风潮之前,有很多不法分子利用无效的商标或是非法的商标进行转让,骗取商标受让人的利益。对商标受让人的公司造成了非常巨大的损失,这也就是当初商标骗局的由来,这些情况都是在没有办理商标公证的情况下发生的。
当进行商标转让的时候,请提前将该商标带到当地的公证处办理商标公证,保证该商标的有效性和合法性,这样就能将日后成功的避免商标纠纷的问题,也证明了该商标是可以用于自己企业之后的日常使用的。对于企业发展也有很好的帮助,而了解这些内容将会为企业尽量的减少损失,这也就是商标公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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