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的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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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的有效期限

作者:山东隆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10 08:07:01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分析一下:

个人到底有哪些问题了?首先个人申请商标的风险大,成功率低!有一则数据可以说明:目前我国的个人商标有效注册总量为13,594,110件。到2017年

我国商标局受理新申请总量为5,538,980件,注册件数为2,656,039件,山东商标注册失败率高达52%。这则数据充分说明个人申请商标注册失败率占50%,我们肯定很疑惑,为什么失败率那么高!原因其实很简单,个人想注册的商标已经被人注册了,或者被代理公司捷足先登了,再或者就是自己想注册的商标与已被注册过得商标很相似,这种情况同样注册失败!另外一个原因可能是要注册的商标的特点会对县级以上行政区划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最后一个原因就是申请所提交材料有严格的格式要求,如果因材料不清晰、书写不规范也同样有可能被商标局“不予受理”而失败。

说完个人,再说说代理公司。首先代理公司会有专业的知识产权顾问团,和优秀的撰写人,这是个人比不了的,他们有一套成熟的申报服务流程,从咨询到申报再到售后,各个服务环节都有人员配合,分工明确。在提交效率的同时专人专事业更容易降低出错率更好的保证服务质量;如果商标申请遇到一些构成近似的商标时,其实也可以通过对在先有效商标的“撤销”来达到自己注册的目的。而是否可以采取此方式和可行性的判断也是需要有专业背景的人员才可以做出;这同样是个人比不了。

最后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后期服务保障,专业团队在今后实操过程中会经历各种问题,长期以往的积累,会有效的帮助委托人以“低价、稳妥”的方式处理商标使用中的难题;

澳大利亚专利申请的有效期限:

(一)首先要说的是标准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内,它的保护力度是最强最有效的。

(二)其次是革新专利:自申请日起8年内有效,一般申请后3个月内便可获得授权。

(三)最后是外观设计专利:自申请日起10年内有效,注册期满5年时续展注册一次。一般申请后数周便可获得授权。

(一)澳大利亚革新专利的特点

澳大利亚的革新专利是依据2000年11月通过并于次年5月24日起实施的《专利法修正案》而建立的,用来完全取代原有小专利的一项新的制度。建立这项新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用快捷而经济的方式来保护一些创造能力较低、知识产权预算较少的中小型企业的利益,并适应IT类产品在市场上生命周期较短的特点。与原有小专利相比,革新专利有很多区别特征,比如:一件革新专利申请中,最多可提出五项权利要求,并且其中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的数量没有限定,而原有小专利的申请中则只能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和两项从属权利要求;革新专利的保护期限最长为8年,而原有小专利的保护期限则最长为6年。实践中,澳大利亚的专利申请并未因革新专利制度的实施而有大量增加。对申请人来说,革新专利的申请往往只是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是为尽快获得基本的专利保护而配合标准专利申请所采取的一种手段。

(二)澳大利亚外观专利的特点

澳大利亚外观设计的专利实行的是注册后需要审查的制度,意思就是在注册前只是进行形式上的审查,注册后却仍处于权利待定的状态。澳大利亚外观设计的专利在注册以后,并不会直接下发证书,只是让会获得在使用该外观设计的商品上标注“注册设计”字样的权利。只有通过实质的审查,申请人才能够获得审查通过的证书,对自己的外观设计明确主张排他性权利,包括进行侵权诉讼等。此外,任何人都可以要求外观设计部门对该设计进行实质审查,即进行新颖性和独特性的审查。如果不符合要求,则原有的注册将会被予以注销。

一、为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具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

三、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登记。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的出质人与质权人。

四、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按规定填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式附后);

(二)出质人及质权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经发证机关确认盖章);

(三)质押合同副本(外文本应当附中文译本1份,以中文译本为准);

(四)质押商标《山东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五)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书;

(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上述证明文件如有不实,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

五、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质押的原因和目的;

(三)出质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

(四)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五)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商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六、申请人按本程序第四条规定提交的申请书件不齐备的,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不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申请手续符合规定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申请日期。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出质入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

(二)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的;

(三)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八、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符合上述登记条件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予以登记,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登记。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一)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符的;

(二)登记后发现有属于本程序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三)登记后发现质押合同无效的;

十、申请人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及因主债权债务转移或者其他原因而发生质押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变更登记、补充登记或者重新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或者补充登记,应当提交变更的证明和登记机关发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

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山东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综上,权利人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主张权利,计算赔偿额时可以通过工商或质监部门查账获得,若仍无所获,可以计算自己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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