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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许可的注意事项

作者:山东隆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26 08:34:22

强大的商标可以帮助您建立一个在竞争中脱颖而出的成功品牌。但是,许多小企业主甚至在他们经营了数月甚至数年后才考虑商标保护。济南商标注册公司这种方法可能会适得其反。虽然您可以随时申请联邦商标保护,但无法保证您的商标将被批准注册,即使您花费了大量时间和金钱来建立您的品牌。

最佳策略是从一开始就考虑商标,理想情况是,当您选择商家名称和徽标并形成业务实体时。商标搜索如何帮助您建立强大的品牌您的公司名称可以构成您品牌的核心,也可能造成严重的商标问题。如果您选择的名称与现有商标太相似,则可能无法在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注册您的商标。

如果您继续使用该名称,其他商标所有者可能会威胁诉讼。然后,要解决这些问题,您可能需要更改品牌名称。这意味着失去您的名字认可,可能会花费数万美元购买新标志,标签,营销活动以及重塑您业务所需的一切。避免这种情况的最佳方法是在您提交名称并花钱进行营销之前进行商标搜索。

全面的商标搜索将告诉您是否存在任何可能造成问题的“容易混淆的”商标。正如这句话暗示的那样,一个“容易混淆的”商业名称有可能使顾客感到困惑,因为它看起来或听起来像你的名字,而且它用于与你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例如,Delta水槽和Delta水龙头是可能令人困惑的相似,因为水槽和水龙头是相关的。但Delta水龙头和Delta航空公司不是。决定是否注册您的商标您无需在USPTO注册您的商标即可获得一些商标保护。

未注册商标可能在您所在地区拥有“普通法”保护,或者您可以在州内注册以获得全州保护。但这些都不如联邦商标那么强大,后者在全国范围内扩展并为外国注册铺平了道路。联邦注册商标还允许您在联邦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并在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注册,以阻止侵权商品的进口。

在使用之前注册商标一般而言,您必须在您的企业中使用商标才能拥有商标权。但是,USPTO为企业提供了一种在未来保留其商标使用权的方式。当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您必须根据您的商标“使用商业”或“意图使用”申请。当您使用“意图使用”时,这意味着您尚未使用您的商标,但计划在不久的将来使用它。

无论您选择何种申请,USPTO都将处理您的申请,检查冲突的商标,通知您需要解决的问题,并举行公众反对期。如果您以“意图使用”为基础提交申请,那么一旦这些障碍被清除,您将收到有条件批准的津贴通知(NOA),您将需要开始使用您的商标并提交额外的文书工作。完成联邦注册程序。

在“意图使用”的基础上尽早申请意味着当您忙于将其开始时,您不会冒另一个企业注册类似商标的风险。如果您已经开始经营并首次考虑商标,您仍然可以进行商标搜索并申请扩大对联邦商标注册的保护。但是,在保护您的商标方面,您越早开始考虑保护就越好。

商标使用许可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该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根据有关解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报商标局备案,主要是为了方便商标局对全国商标使用许可情况进行管理,规范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情况,要通过商标公告向社会公布,便于公众了解商标许可使用真实情况,以选择消费商品。

2、许可他人使用注册丧彪,许可他人对被许可人的商品质量负有监督义务。在商标被许可他人使用的情况下,私用同一商标的商品会有不同的来源。为此,商标法要求济南商标注册监督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以防止许可商品质量低下,损害消费者利益。基于同样的原因,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商标的质量品质。

3、经营许可使用注册商标,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字和商品产地。在商标被许可由他人使用的情况下,使用同一商标的商品会有不同的来源。对此,消费者应当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另外,即使不同提供者提供的商品有相同的质量,当商品来源确实不同,对于商标的区别功能有所损害。基于此,也被要求被许可人标明其名称和产地。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具体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包括: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名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下列标志也不得作为济南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

以上三种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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